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运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运输,包括航道、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与保护,港口经营和水路运输经营,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