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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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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学、医学等专家咨询组织,为医疗纠纷调解提供专业咨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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