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协助患方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殡仪馆。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诊疗场所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在太平间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

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遗体手续,并移送遗体到殡仪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