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尊重医务人员;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

(三)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四)按照规定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

(五)遵从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要求患者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六)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七)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

患者及其近亲属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实施超出其执业范围或者救治能力的医疗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