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以及动物产品的可追溯制度,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