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信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