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信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