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十六条有效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