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在装前和卸后应当进行清扫、洗刷、消毒。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禁止在运输途中抛弃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粪便、垫料和污物等。清洗后的废污水应当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排入水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