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