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利用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投诉、举报制度。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