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完善资金保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