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物多样性,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含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物种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