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办理地方立法综合事务。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