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