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法规案在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