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可以将法规草案发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群体代表征求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