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第八条有效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三)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四)原规划设计为客厅、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储藏室、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