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改变规划用途的;

(三)经安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