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第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未经依法批准改变规划用途的;(三)经安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