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