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