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未在三十日前提交的,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