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未在三十日前提交的,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