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工委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