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相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常务委员会可以与相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