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修正案,应当围绕法规修正案内容进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法规修正案之外的重要内容需要修改或者增加的,可以针对该部分内容另行提出修改法规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