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