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