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加装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初步申请。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初步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以及电力、燃气、给排水、通信等单位现场勘察,并就加装电梯的可行性、安全性等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