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19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制定自治法规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