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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有效

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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