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