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