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再次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交付表决;法规废止案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