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