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