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