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立法项目课题研究、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合理安排审议项目、调研项目、项目库项目。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方案,报主任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协调和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