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应当认真研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征求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机关、团体、组织的立法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