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在县道、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技术要求,设置道路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并承担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补偿费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