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地方公路养护人员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服从施工管理人员的指挥。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