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九条已废止地方公路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线、里程碑及百米桩、示警桩和界桩。新建、改建地方公路的标志、标线、碑、桩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本条例实施前未设置的由养护单位负责设置。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