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等,应当在公路的一侧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距离,县道不少于四十米,乡道不少于十五米,村道不少于五米。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