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旅客运输经营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区医院、高校、大型商贸服务中心等区域依托公交站点、停车场地等为道路客运车辆提供临时停靠便利。新建、改建、扩建普通国道、省道和农村公路应当合理设置客运停靠站点,鼓励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