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区医院、高校、大型商贸服务中心等区域依托公交站点、停车场地等为道路客运车辆提供临时停靠便利。

新建、改建、扩建普通国道、省道和农村公路应当合理设置客运停靠站点,鼓励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