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出租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