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旅游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游览、安全等有关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攀折树木、在树木上钉栓刻划,破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果、采挖花草和树根(桩)等;

(二)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四)擅自摆摊设点、举办展销等商业活动;

(五)其他破坏旅游区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