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红色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红色旅游资源,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区域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红色旅游发展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