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或者对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

法规案暂不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交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