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利害关系人、相关群体等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十五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宁德人大网、闽东日报等媒体上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