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案的审议表决/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