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案的提出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