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案的提出第十六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