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或者法规的适用范围仅在其县域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法规制定或者修订实施满一年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